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定義是什么
專利權,是國家依法授予的一種排他性權利(也是在專利權有效期內的技術壟斷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使用其專利。但是,專利權可以轉讓,在專利權人收取專利權受讓人一定的價款后,將專利權轉移他人。專利權轉讓,讓與人與受讓人應簽訂書面的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注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及專利的有效期限”。根據相關規定,專利權轉讓合同除應具備
專利可以轉讓,讓與人和受讓人應當就專利轉讓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到受讓人。
二、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三、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后,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七、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具備以下內容:
1、項目名稱;
2、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3、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
4、轉讓價款和支付價款的地點、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損失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
6、爭議解決的辦法。
依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內容,還可以把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技術評價、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及其他相關文檔列入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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