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通肇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負事故同等責任,死亡三人以上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嚴重超載駕駛的;
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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