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的認定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面是與侵權相關最直接的一些條款,首先注意第十一條中加粗傾斜的部分:“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這是一個比較重要的前提。因為專利權是一種對可售商品或服務的私有獨占權,是交了保護費需要一定程度上壟斷經營的,所以一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制造、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等行為都肯定屬于侵權行為。
關于第六十九條中的“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這里指的是相關的廠房、設備、人工、原料、銷路、手續等都已準備就緒,這種情況下可以在原來的計劃產量、計劃區域、計劃銷路內繼續制造和使用,但是一旦超過原來規劃的范圍,就有侵權的風險。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滿足這一條的前提是需要保留好一切相關的材料證明文件,稍微有文件資料的缺漏,都有可能使得自身不能證明對于該項技術或方案的自主設計以及是在相關專利申請之前已經做好的。
關于第七十條,這一條僅限于銷售和使用的行為,因為對于使用者或銷售者而言,本身并不具有核實每一件商品的知識產權屬性的義務,因此,只要是通過合法渠道購入的,這種情況下的侵權責任一般由上游承銷商承擔。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如何認定專業侵權的相關知識,專利是一個人通過努力和汗水,運用自己的知識所創造出來的,我們應該尊重他人的勞動成果,而不是未經他人同意進行竊取。如果你還有疑問,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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