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技術偵查手段有哪些種類
一、技術偵查種類
技術偵查措施,是指偵查機關為了偵破特定犯罪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審批,采取的一種特定技術手段。技術偵查行為即是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行為。
通常包括電子偵聽、電話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錄像、進行郵件檢查等秘密的專門技術手段。
二、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技術偵查措施適用的范圍為以下案件:
1、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2、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3、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三、批準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由此可見,技術偵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但是具體如何適用,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作出詳細的解釋。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對于復雜、疑難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并經過批準延長,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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