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權轉讓之前,專利權人可能已經在實施其發明創造,或者通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允許他人實施其發明創造。因此,對在專利權轉讓合同訂立以前原專利權人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的專利,或通過合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情況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1、在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以前,讓與人已經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發明創造專利的,在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時,當事人應當約定讓與人是否能繼續實施該發明創造或應履行的手續。如果雙方未就此作出約定,則在合同成立后,讓與人應當停止實施。
2、在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以前,讓與人已經與他人就該項專利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并正在履行的,在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時,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原實施許可合同中權利義務的處理;當事人未就此作出約定的,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由專利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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