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提出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一)一件專利申請中應當包括兩項以上發明;
(二)分案申請的發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三)分案申請應當以原申請(第一次提出的申請)為基礎提出;
(四)專利局已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如果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
二,申請要求
(一)提出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過原申請公開的范圍。
(二)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與申請日。在提出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三)對于已提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還應當在原申請的申請號后的括號內填寫該分案申請的申請號。
(四)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五)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申請人,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利轉移證明材料。
(六)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分案申請有關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先權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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