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吸毒人員名單是否算侵犯隱私權
公安部公布吸毒人員名單不屬于侵犯隱私權。
一、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范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范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系并非法公諸于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于眾或擴大公開范圍。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二、如何認定侵犯隱私權
作為人格權之一,侵犯隱私權責任的構成也同侵犯其他權利一樣,須具備侵權責任構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四要件。
1、主觀具有過錯
侵害隱私權因屬于一般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侵權責任,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過錯形態影響侵權人法律責任輕重的承擔問題。
2、違法行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規定抑或違反社會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使得該行為具有違法性質。隱私權是絕對權,具有普遍的對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負有不侵犯他人隱私的義務,違反這種義務進行的行為均被納入侵犯隱私行為之列,除非有正當合法抗辯事由存在,通常這種侵害行為以作為形式表達,并不必以公開他人隱私為要件。結合行為類型的多樣性與隱私內涵的發展性,基本可以概括為兩類:侵擾私人空間的行為與侵害私人信息的行為。
3、損害結果發生
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一種事實狀態,主要有三種表現形態:財產損失、人格利益受損及精神痛苦。侵害隱私并不直接與財產利益掛鉤,甚至有時根本沒有財產利益受損,受沖擊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損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當然這并不否認隱私權遭受損害所導致的權利人經濟上的損失。一般來講,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權利的事實,即使侵害后果難以覺察或證明,即可構成侵權法中的損害。隱私權這種精神性人格權損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體人格受損證明困難,但這點并不妨礙認定損害事實的存在。
4、具備因果聯系
侵權法上因果關系在于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往往具有直接關聯性,侵害隱私權的后果表現為權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與私域生活的侵擾,這一事實乃侵害行為所致,換句話來說,權利主體因該不法行為遭受人格利益受損。就非財產性利益受損與行為方面還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出問題的地方是財產利益與侵權行為的因果關系認定方面,有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系則須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從以下兩方面把握:時間上有無順序性,侵害行為是否客觀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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