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涉案的這張信用卡卡主姓虞,虞某的公司連續兩年出現虧損,他急需50萬元周轉。病急亂投醫的他,恰好收到一條陌生短信:“想要貸款、提高信用卡額度請聯系……”。給虞某發短信的孫某等人,可謂信用卡套現“行家”,他們熟知信用卡管理存在的漏洞,并利用套現。事實上,在這個“產業鏈”里,孫某等人是上家,幫人用信用卡套現時收取高達75%的提成,賺取巨額的所謂“手續費”。據查,虞某、孫某等人商定分成后,虞某將其名下的信用額度為1萬元的蒼南某銀行信用卡交給孫某。他們先往信用卡里存入30萬元,提高信用卡額度。在甲Pos機發起一筆30.01萬元的大額預授權交易。再在甲Pos機發起100元的小額預授權交易,并完成交易。這樣一來,剩下的30萬元就解凍了。在乙Pos機消費轉走30萬元,事實上,這筆錢,銀行默認的是之前存入的金額。在甲Pos機撤銷100元預授權的交易,因為之前信用卡取走的金額,銀行還沒有結算,這樣,銀行卡里又有30萬元的可用額度了。這樣反復操作16次,套走銀行資金480余萬元。
法律解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八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中,虞某、孫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預授權交易的事實,利用信用卡和銀聯之間存在一定時間差的關系,套走銀行資金480余萬元,已達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因此,虞某、孫某等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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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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