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其認定標準如下:
1.連續犯必須是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具有數次實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工具有只要有條件就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這兩種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
2.必須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只實施一次行為的,不可能成立連續犯。數個行為是指二個以上的行為。通說認為,連續犯僅限于每次行為能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連續實施同—種行為,但每次都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只是這些行為的總合才構成犯罪.則可以稱為徐*犯。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連續犯的數次行為,應包括數次行為都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為都不獨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為中有的獨立構成犯罪、有的不獨立構成犯罪三種情況。
3.數次行為具有連續性。是否具有連續性,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既要看行為人有無連續實施某種犯罪行為的故意,又要通過分析客觀行為的性質、對象、方式、環境、結果等來判斷是否具有連續性。
4.數次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觸犯同一罪名,是指數次行為觸犯同—具體罪名,而不包括觸犯同類罪名的情況。一般來說,刑法分則的不同條文保護不同的法益,既然連續犯只觸犯同一具體罪名,那么,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問題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個法益”(同一法益說),還是“同一種法益”(同種法益說);這又與法益性質(專屬性法益與非專屬性法益)相關聯。例如,如果采取同一法益說,連續傷害三個不同人的,不成立連續犯;而按照同種法益說,仍然成立連續犯。我們認為,對于個人專屬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法益說,否則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例如,對于連續故意造成三個不同人輕傷的行為,宜認定為同種數罪且實行并罰。對于侵犯非專屬法益的犯罪如侵犯財產罪,則宜采取同種法益說。如連續盜竊、詐騙不同被害人的財物的,可認定為連續犯,以一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條文規定了不同的具體犯罪,因此,觸犯同—條文的,不等于觸犯同—罪名。
將連續犯以一罪論處,具有法律依據。例如,刑法第153條第3款規定:“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毙谭ǖ?9條規定,對于連續犯的追訴期限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表明對連續犯是以一罪論處的。因此,連續犯并不是“數行為在處理時作為一罪的情況”或“處斷的“法定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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