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申請人與發明人可否為不同的人
申請人與發明人可以為不同的人。《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是自然人,不能是單位。如果是數人共同作出的,應當將所有人的名字都寫上。申請人可以是企業或其他單位。
二、法律規定專利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獨占權。指只有專利權人才有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制造、使用、銷售,對該專利獲得享有獨占的權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不得不經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制造、銷售專利產品;
2、許可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專利。”
但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件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報酬。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的,也可以按前述辦法執行。
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的專利,可以不征得專利人許可,但使用人應支付報酬。
3、轉讓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可以出賣、贈與、抵押,也可以作價投資入股,繼承轉讓是由于法定原因而發生的轉讓,當專利權人(自然人)死亡后,專利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給有繼承權的人。
對于專利權的認定,是需要由專利發明人向國家的知識產權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進行合法的處理上才可以辦理的,這樣申請的專利權才具備法律效應,對于其它人員需要使用專利權,需要交納相關的專利授權費用,并獲得專利的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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