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刑的女人如果已經懷孕該怎么辦?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死刑,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在停止執行的情況下,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用書面形式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長簽發停止執行死刑的命令。經過審查核實,如果認為原判決是正確的,必須報請核準的人民法院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如果查明罪犯確實是正在懷孕的婦女,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應當在交付執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相關知識:死刑適用對象
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根據這一規定,死刑的適用對象是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里的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極其嚴重和犯罪的主觀惡性極其嚴重,也就是所謂罪大惡極。應當指出,罪行極其嚴重是刑法總則的一般規定。在刑法分則對適用死刑條件往往加以具體規定,例如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特別嚴重等。在適用死刑的時候,應當同樣遵守上述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關于死刑適用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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