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怎樣的
1、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列舉了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見、最具危險性的四種犯罪手段,即放火、決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但以放火、爆炸等方法進行的犯罪,并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這幾種危險方法用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財產的安全時,才能構成本罪。“放火”,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決水”,是指故意破壞堤防、大壩、防水、排水設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是指向公共飲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場所、設施投放能夠致人死亡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上述幾種物質的行為。這里的“毒害性”物質,是指能對人或者動物產生毒害的有毒物質,包括化學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類毒物等;“放射性”物質,是指具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放射性的物質,國家一直對這些極具危險性的物質實行嚴格的管理;“傳染病病原體”,是指能在人體或動物體內生長、繁殖,通過空氣、飲食、接觸等方式傳播,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傳染病菌種和毒種。其中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其他危險方法”,是指除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本條處罰的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本條所列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情況。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的發生,則不能適用本條的規定,而應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處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款是對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罰規定。其中本條所規定的“放火”、“決水”、“爆炸”和“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與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前面已有論述,這里不再贅述。本款規定的是對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行為的處刑。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刑是相對應的。這里所說的“造成嚴重后果”,就是本款規定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根據本款規定,對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是對過失犯前款罪的處罰規定。其中,“過失犯前款罪的”,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而引起的火災、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本款規定,上述過失行為必須是造成了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失火罪立案追訴:(1)導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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