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
1、罪體
主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體是從事民事、行政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行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為是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枉法裁判。這里的違背事實和法律,是指不忠于事實真相和不遵守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指依法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包括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審判。行政審判,指適用行政訴訟法審判案件的活動,即行政案件的審判。裁判,包括判決、裁定和決定。枉法裁判是指該勝訴的判敗訴,該敗訴的判勝訴等。
2、罪責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責任形式是故意。這里的故意,是指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明知是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里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處罰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2款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民事、行政裁判枉法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385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加重處罰事由
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指造成公民財產或者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財產特別重大損失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等。
2、貪贓枉法的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為而又有受賄行為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是對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與受賄罪之牽連犯的處罰原則的規定。在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的財物以后,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又觸犯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刑法理論上是牽連犯。根據刑法第399條第4款的規定,對于這種牽連犯,應當采取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立案標準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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