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食品、飲料和調味品;五、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動物和植物品種;七、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對上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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