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刑法中刑罰目的理論
刑罰目的論在西方近代刑法理論中占有重要地位。圍繞刑罰目的,西方學者發表了不少見解,形成名目繁多的學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報應說
報應說,以刑罰的目的在于報應為主旨。報應說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臘哲學家**士多德。**士多德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惡報,即消除犯罪所引起的罪惡。[1]
報應觀念形成后,很快被神學化,并隨之出現了在漫長的中世紀一直占據統治地位的神意報應主義。以古羅馬哲學家奧古斯丁為代表人物的神意報應主義,將神的旨意作為報應的理由,認為犯罪是違反了神的命令或上天的旨意,國家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是秉承神意給予報應。[2]
而近代德國哲學家康-德所則將報應說發展到一個新的高度,形成了道義報應主義刑罰觀。他認為,人是在道德的支配下不去侵害他人的權利;犯罪人侵害了他人的權利,違背了道德,因而應受到懲罰。“懲罰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只是由于一個人已經犯了一種罪行才加刑于他。……他們必須被首先發現是有罪的和可能受到懲罰的,然后才能考慮為他本人或者為他的公民伙伴們,從他的懲罰中取得什么教訓。”[3]
**爾則否認以主觀罪過作為報應根據的道義報應主義,認為犯罪是犯罪人基于自由意志而選擇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因而是一種惡害。從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的社會報應觀念出發,作為惡害的犯罪理所當然地應受到惡的懲罰,刑罰只不過是這種惡的懲罰的有形的體現。“犯罪應予揚棄,不是因為犯罪制造了一種禍害,而是因為它侵害作為法的法。”[4]這就是黑*爾在批判道義報應主義的基礎上所提出的法律報應主義。
(二)預防說
預防說,認為刑罰的目的在于預防將來再次犯罪。預防說源自古希臘哲學家**塔哥拉的思想。他指出:“誰要是以理智來處罰一個人,那并不是為了他所犯的不法,因為并不能由于處罰而使業已發生的事情不發生。刑罰應該為著未來而處罰,因此,再不會有其他的人,或者被處罰者本人再犯同樣的不法行為。”[5]柏拉圖和格老秀斯則表達了相同的看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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