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十一條之一:[對外國公職人員、
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
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
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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