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有什么職責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因為處理交通事故時公安機關有下列職責:
1.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交管部門在接到相關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及時處理事故現場。
2.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管部門在進行完現場勘驗、調取相關證據及詢問相關證人后,將根據事故情況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
4.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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