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隱藏、轉移共同財產等】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了兩種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為:
1、非法處置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指在離婚過程中,夫妻一方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隱藏,是指把夫妻共同財產隱蔽、藏匿,不讓對方知道。轉移,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從一處所移到另一處所,使其脫離對方的控制或支配。變賣,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毀損,是指將夫妻共同財產毀滅、損壞,或使其從物質形態上完全消失,或雖不完全消失但使其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其價值。至于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無償轉讓(贈與)給第三人,此行為與變賣均屬于法律上的處分行為,當然應解釋為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為。
2、侵占他方財產的行為。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所謂偽造債務,是指夫妻本不對債權人負擔共同債務,一方提供假借據、假證人等手段偽造證據證明負擔共同債務,或者雖對債權人負擔共同債務但夸大其數額。這里的偽造,可以是當事人一方的行為,也可以是當事人一方與離婚案件以外的第三人相互串通而采取的行為。由于我國婚姻法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偽造債務的行為一旦實現,就會減少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其實質在于非法侵占共同財產中屬于另一方的財產份額。
上述違法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須是以侵占他方財產為目的。不包括過失行為,如因不慎將某些共同財產毀壞,只要沒有故意,不屬于侵占他方財產的行為。
財產共有權受侵犯怎么辦
婚姻法第47條針對上述兩種侵犯他方財產共有權的行為,規定了兩項救助措施:
1、可以少分或不分給其財產。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顯然,該項救助措施僅適用于判決離婚,而不適用于協議離婚。因為在協議離婚之場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夫妻自行協商解決,無需法律救濟措施的適用。
2、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項救助措施既適用于訴訟離婚,又適用于協議離婚。只要在離婚時沒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因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致使他方本應分割的共同財產未能實際分割,離婚后他方才發現的,即可請求再次分割。再次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離婚后被發現的夫妻一方非法處置的夫妻共同財產及偽造債務多侵占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對離婚時已經分割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權屬于離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該權利的保護適用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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