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財產損害賠償
一、財產損害
財產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使財產權的客體遭到破壞;其使用價值和價值貶損、減少或者完全喪失,或者破壞了財產權人對于財產權客體的支配關系,使財產權人的財產利益受到損失,從而導致權利人擁有的財產價值的減少和可得財產利益的喪失。
按照廣義的角度去理解,財產損害中的財產,是指廣義的財產權利,應當包括自物權、他物權以及債權和知識產權,還包括股權、繼承權等財產權,同時也包括財產利益。《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健方式計算。
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律特征
是:第一,財產損害是侵權行為侵害財產權益所造成的客觀后果;第二,財產損害是指財產權益價值量的改變;第三,財產損害的表現形式是價值量的貶損、減少和滅失。
財產損害的表現方式
是財產權價值量的貶損、減少和滅失。貶值,是財產利益遭受貶值、損毀等不利益;減少,是指財產價值量的降低;滅失,則指一定范圍內財產價值量的全部失去。財產損害的上述表現形式,總是體現在某項特定的財產或者財產利益上,如某件財產、某項權利中的某種財產利益的貶損、減少和滅失。雖然它們最終表現為被侵權人財產擁有總量的減少,但原則上只計算特定財產即受到侵害的財產的損害,而不計算被侵權人擁有的全部財產損失。
財產損害從侵權法的救濟手段上來認識,應當包括三種,即侵占財產、損壞財產和損害其他財產利益。
侵占財產,以對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非法占有為特點,使該財產的所有人對該財產喪失占有乃至喪失所有權,最典型的是偷竊、搶奪,還包括其他侵占財產的行為,諸如非法扣押他人財產等。侵占財產的最典型的表現形態,是“位移”,即由所有權人或者合法占有人占用、支配的特定的財物,轉而被行為人所占有,物的所在位置發生了變化。用民法的術語來說,就是因侵權行為而使被侵害的物轉移占有。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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