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遺產保管人?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遺產保管人是在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依法應當對該遺產承擔保管責任的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確定遺產保管人具有以下特征:
1、被繼承人去世時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
2、妥善保管遺產是遺產保管人的法定義務;
3、遺產保管人對于遺產的權利限于保管,沒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
4、遺產保管人對于遺產的保管期止于該遺產移交至合法權利人。
二、遺產保管人侵吞遺產怎么辦?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所謂存有遺產的人,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實際控制遺產的人。存有遺產而且負責保管的人稱為遺產保管人。遺產保管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執行人,還可以是其他人。
遺產保管人應對遺產妥善保管,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使用、處分遺產。保管人不稱職的,可經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而更換。保管遺產所花的費用,最后從遺產的價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損壞遺產的,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返回或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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