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資格
最早在國稅發[1996]第177號中規定:凡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其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經營管理與控制中心機構(以下簡稱總機構),可以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總機構管理費。具有多級管理機構的企業,可以分層次計提總機構管理費。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不得計提總機構管理費
國家稅務總局《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中又對這一條件進行了細劃,文件中規定:
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具體是指:
(一)具備法人資格并辦理稅務登記的總機構。
(二)總機構對所屬企業和分支機構人事、財務、資金、計劃、投資、經營決策實行統一管理。
(三)總機構無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或者雖有固定性或經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費支出的。
(四)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包括總分機構和母子公司體制的總機構(母公司)。對母子公司體制的,管理費提取原則上僅限于全資子公司。
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國稅函[1999]136號文件規定:1.受總機構委托對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無固定收入來源的多級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由總機構統一提取后下撥使用。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字[1997]38號的精神,對所屬企業、單位進行綜合業務管理和經營服務管理,不是行政事業編制,沒有編制經費,也無其他固定收入來源的行政管理機關的生產管理部門或企業管理部門,由行政事業機關出具不是行政事業編制和沒有編制經費的原始文件或其他能證明的文件,以及出具無其他固定收入的證明文件后,可比照總機構申請提取使用管理費的辦法,申請批準提取使用管理費。自報批提取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時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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