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國家賠償責任的行為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國家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其具體活動是由其機關和工作人員實施的,其機關和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活動中可能造成損害,對于這種損害是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由具體實施活動的機關和工作人員承擔責任。因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以國家的名義、代表國家而行使公共權力,進行職務活動,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活動,當然其損害賠償應由其所代表的國家來承擔。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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