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地位。因為交通事故處理中“財產損失評估”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所以,在交通事故處理中,以評估為由扣留車輛,侵犯了當事人合法財產的使用權,直接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不能以“評估”為理由,扣留事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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