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說,該交警的觀點是錯誤的。
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并沒有將車輛停運損失納入賠償范圍,但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問題》中指出:《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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