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權利主體范圍與訴訟主體范圍
律師解答:人身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是加害人,包括直接加害人和間接加害人兩類。直接加害人是直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的人
相關法律常識:在司法實踐中,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僅將其列為被告,對其監護人只列為法定代理人。筆者認為這種做法,不符合《民法通則》第133條的規定,也違背了替代責任的理論,結果判決被告不承擔責任,反而判決法定代理人承擔責任,該法定代理人難以行使上訴權等訴訟權利。筆者認為應只將致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列被告,并判決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在審理中查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可與其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判決其在所有財產額內承擔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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