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賠償方式是什么
律師解答:人身損害賠償多是金錢賠償。給付賠償金通常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現在的一次性終身賠償,即把將來的多次賠償一并計算,在現在作一次性賠償;另一種是將來的多次(終身)賠償,在理論上稱之為定期金賠償,即對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按照一定的期間計算,按照一定的期間賠償,直至賠償其期限屆滿或受害人死亡時止。
相關法律常識:長期以來,由于社會經濟條件差、民事主體的經濟承受能力弱和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司法實踐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總額較小,多采用第一種賠償方式,極少采用第二種方式。筆者認為第一種方式有利于裁判的及時執行,使受害人及時得到賠償,保護其權益;有利于盡早結束損害賠償關系,避免財產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仍要采用這種賠償方式,并且主要在小額賠償、非終身賠償中采用。對于大額賠償特別是終身賠償應改變現行主要做法,采用第二種賠償方式,這是因為:第一,近年來,由于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人們收入增加,特別是隨著法制建設的加強,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普遍增強,人身損害賠償出現高額化趨勢,賠償幾十萬、一百萬元比比皆是,賠幾百萬元的也不再是鳳毛麟角。由于大額賠償的出現,加害人一次性賠償往往不大可能,這就要求我們改進執法方式,采用第二種賠償方式。第二,第二種賠償方式是按照受害人實際壽命進行賠償,而不像第一種方式按照采用平均壽命計算賠償額,造成有的受害人已經死亡卻對死亡以后已經作了賠償,有的受害人超過平均壽命而健在卻得不到賠償的不公正現象。第三,把將來的多次性終身賠償改為現在的一次性終身賠償,等于將加害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賠償義務,強令其現在履行,也會造成加害人在給付賠償金上利息的損失。第四,國外的人身損害賠償中須終身賠償的主要采用第二種方式,如《德國民法典》第834條、《意大利民法典》第2057條均對此作了規定。當然,第二種賠償方式賠償給付的時間長,易受加害人的經濟狀況變化、物價變化影響,風險較大,而且加害人以后可能無力償債或故意逃避債務。因此,我們在采用第二種賠償方式時,一方面應當責令加害人提供財產擔保;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應把將來的多次性終身賠償改為現在的一次性終身賠償,只是在具體計算時應扣除加害人在將來賠償部分的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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