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接群眾舉報,某市工商機關(以下簡稱工商機關)于2006年3月開始對某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涉嫌商業賄賂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2003年5月17日藥業公司與某縣人民醫院(以下簡稱縣醫院)簽訂了一份有效期為10年的《藥品器械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藥業公司向縣醫院提供1600萬元藥品貨款的借款,縣醫院從2006年元月1日起開始還款,每年還款額度不低于400萬元,全部款項于2009年12月30日前還清。若醫院不能按時還清藥業公司將按銀行貸款利率追收本金及利息。同時,醫院保證全年所有藥品原則上均從藥業公司購買,且購買數量每月不低于該醫院所購總量的80%,藥品購買價格統一執行國家批發價的80%;醫院所使用的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等全部從A藥業有限公司處購買;醫院對藥業公司經營的產品及其集團公司自產產品,無條件允許其進入醫院臨床使用。
在上述合同簽訂之前,藥業公司與縣醫院并無醫藥購銷業務往來。合同簽訂后,藥業公司從2003年7月開始向該醫院銷售各類藥品,至案發前的2006年2月,銷售藥品的金額達到了1600余萬元,其中2005年全年銷售金額占該醫院同期采購藥品總額的90.96%。直至2006年2月10日,縣醫院才向藥業公司支付了第一筆貨款。此外,在2003年7月之前,該醫院本與其他幾家醫藥公司一直保持著藥品購銷業務往來,但與該藥業公司簽訂《藥品器械購銷合同》后,則逐步減少了向前述醫藥公司的購藥數量,其中兩家公司于2004年初被迫停止向該醫院供藥。
工商機關認為,藥業公司以向縣醫院提供1600萬元貨款資金的無息使用權為條件,獲得了與該醫院的藥品交易機會,且其所占該醫院藥品采購數量的份額逐年上升,直接排擠了競爭對手,破壞了公平競爭的醫藥購銷秩序,其行為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依法對其作出了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07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爭議焦點
1、藥業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
2、“提供資金的無息使用權”是否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所指實施商業賄賂的“其他手段”。
三、案件評析
1、關于藥業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賄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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