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通知構成名譽侵權嗎
如果張貼的通知是對事實進行陳述的,通知的內容并不是虛構、捏造的,即使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影響,也不會構成名譽侵權。
相關法律規定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不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一)正當的評論。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對可以受到公眾評價的事情進行正當的評論,而涉及到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不構成名譽侵權。這是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原則。也就是說,在發揚民主的過程中,為社會公共利益進行正當評論,可以涉及對特定人言行的批評或評論。如輿論工具對違法犯罪及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進行鞭撻;對著作、創作、演講和表演進行評價;在選舉中,選民對被選舉人發表意見;公眾對領導的評價;公民檢舉、控告他人的違法亂紀行為等。當然,這種評論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發表的意見。至于意見是否正確,不能作為認定侵權的依據。即使對某人的評論有所貶抑,不完全正確,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出于報復或不可告人的目的,借機對他人進行惡意中傷和誹謗,則屬不當評論,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違法行為。
(二)法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法定范圍內的行為,影響到特定人名譽的,不構成名譽侵權。這種情況還包括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所屬工作人員的法定職務行為。進行這種職務行為是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是合法的。但是這種職務行為必須限于法律規定的范圍,而且必須是善意的。具體地講,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法律規定或許可的職務行為,行為的目的必須是善意的。只有符合這幾個條件,才是法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如果行為超過法定范圍,影響特定人名譽或者在職權范圍內惡意中傷、誹謗的,則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如我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代表大會的發言中,如有涉及貶低特定人評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但是,如果其發言的某些內容屬于惡意中傷、誹謗他人,或者把會內涉及貶低特定人名譽的言論向會外散布的,或者在會議之外發表貶低他人名譽的言論,則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三)特定利害關系人之間的行為。
在社會群體中,有的民事主體之間:如合伙人之間、家庭成員之間有特殊的利益(利害)關系,法律不禁止他們相互之間基于這種特殊關系,對他人進行傳述或評價。即使傳述或評價對他人有所貶抑或者傳述的內容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如合伙成員之間說明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及信用狀況;夫妻之間的談話;父母向子女傳述關于子女戀人的傳言等。這種傳述必須限于利害關系人之間進行,不能擴大。否則,造成對他人名譽有損害的,則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張貼的通知是對事實進行陳述的,通知的內容并不是虛構、捏造的,即使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影響,也不會構成名譽侵權。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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