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混同的認定準則是怎樣的
1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
2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構成人格混同的常見理由有:
(1)公司與其他股東(例如母子公司之間)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難分彼此,事實上無從區分(所謂“縱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數個公司在財產、業務、人員等方面“混同”、重疊,不分彼此,事實上無從區分(所謂“橫向人格混同”)。
(3)公司清償能力不正常降低,例如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轉移資產導致公司喪失清償能力,或者拒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債權人喪失受償機會。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對于公司的人格混同,人們往往形象的稱為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可以說這樣的行為非常容易導致在法律關系上的混亂以及對于法人地位的濫用,所以建議存在人格混同的公司,請及時聯系相關律師幫忙進行處理,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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