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自由權有哪些表現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主要表現侵犯人身自由權除表現為侵犯貞操權、婚姻自主權、知情權外。主要表現為:
1、非法限制公民行動,非法拘禁自然人;
2、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恐怖心理,妨礙其行動。我國臺灣民法學者認為,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構成侵害自由權;
3、妨礙公路通行,妨礙對于私路有相鄰權、地役權的權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權可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我國臺灣學者認為,不將礦工引出礦坑,構成侵犯自由權。
侵犯人身自由權的侵權責任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
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
2、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迫婦女賣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賣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
6、侵犯涉及到有關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我們的人身自由權是受到國家法律保護的,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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