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警如何處理高空墜物?
民警在接到公民高空墜物的報警之后,結合公民提供的確實的證據,就可以將其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來進行處理,以及幫助受害人尋找肇事者并且追究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筑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綜上所述,雖然說高空墜物從形式來講只是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或者財產上的侵權問題而已,一般來說只需要當事人進行私下的處理并協商好賠償的問題即可,但是因為高空墜物的侵害對象完全不特定而隨時會讓其他人受傷,所以必須讓民警介入進行調查處罰。
高空墜物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高空墜物砸中行人,誰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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