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推定依據是什么?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其他設施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否則推定其有過錯。
2、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責任。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致人損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不能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從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中推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共同過失。
3、雇員、國家公務人員職務行為致人損害責任。這種賠償責任應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舉證不能或證明不足的,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觀上有選任不當,疏于監督管理的過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醫療損害責任。醫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與醫療單位的行為有因果關系,如果醫療單位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就應推定醫療單位有過錯而承擔民事責任。
5、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7、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9、此外,還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如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損害的責任確定(民法通則第125條);法定代理人的責任,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致人損害,其監護的責任確定(民法通則第133條),均屬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產生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產生,早在古羅馬法的法諺“對偶然事件誰出不負責任”、“偶然事件應落在被擊中者的身上”當中,就已經包含著客觀存在的萌芽。
作為比較明確、穩定的民事法律制度,《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規定:“任何人不僅對其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且對應由其負責的他人的行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損害,均應負賠償的責任。”20世紀初期,過錯推定原則有了新的發展。《法國民法典》1922年11月7日補充規定:“但不問以何種名義持有不動產或動產的全部或部分者,如火災在上述財產中首先引起時,該持有人對第三人就該火災所引起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如能證明火災非由其過失或由應由其負責的人的過失而引起者,不在此限。”同一時期,英國的判例法也已經形成了比較系統的過錯推定制度。《蘇俄民法典》(1922年)第403條規定:“對于他人之人身或財產致以損害者,應負賠償損害之義務。如能證明其系不能防止,或由于授權行為,或損害之發生系由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免除其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蘇俄侵僅行為法的過錯推定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于使受害人處于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重加害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違法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那么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于有利的地位,則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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