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的城市建設愈加成熟,對于許多城市來說,各地都有極具特色的建筑,但是無論是在那一座城市都會有高聳入云的摩天大廈,高樓除了壯觀以外,還會帶來一系列的隱患,比如高空墜物與拋物,那么,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區別有哪些呢?
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的區別
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但物業合同中如果對墜落物有約定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墜落物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處
一、高空墜物與高空拋物的區別
1、墜物沒有人的意識,墜落時無人知道或者不能控制。往往是舊的建筑附著物等。而拋物是有行為人故意為之,是受控制的,或者說是可以阻止危險結果發生。拋物和墜物區分的意義是,考慮賠償責任時承擔責任的輕重等。
2、墜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而拋物案件中,無法證明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相關人承擔的是補償責任。因此,責任的大小和數額的大小均有較大差異。
3、“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區別的關鍵在于致人損害之物是否是在人力直接作用下發生了致人損害的后果。如果人力作用是致人損害的根本原因,那么由此引起的責任當然應屬于行為責任屬于高空拋物;如果物件是在沒有人力直接作用的情況下致人損害,通常是由于致害物件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的管理疏忽,這種情況就屬于物的責任屬于高空墜物。
二、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屬于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群體負責民事賠償。不屬于物業管理的范圍,物業公司不需要證明自己是否有過失。但物業合同中如果對墜落物有約定的,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追究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墜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墜落物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處理。
從文章中我們可以清楚了解到這倆者的區別,對于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因為其認定的責任人有所差異,因此對于賠償的具體問題會因為責任人的不同會有較大的區別,其所屬的法律權限也會不同。
如何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
高空墜物的危害有多大,如何預防高空墜物
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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