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屬于交強險11萬傷殘死亡賠償額度內的賠償項目,由于其最長誤工期限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誤工收入證明人為作假的情況非常普遍,因此誤工費通常也是原被告爭議最多的部分。
舉證
誤工時間:交通事故傷者的誤工時間,通常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病假條確定,這樣就存在有的傷者為了在訴訟中爭取到更多的誤工時間,托醫院的關系延長病假條時間。在此情況下,應參照公安部2005年發布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評定準則》予以確定,在此準則中,對人身損害的各個部位及相關誤工時間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果病假條超過了此標準,還應按標準執行。在傷者一次手術和二次手術的中間期間,應視具體恢復及身體情況,適當延長或者縮短誤工期,而不應統統計算為誤工期間。
有的傷殘鑒定機構在做傷殘鑒定的同時,也會出具誤工時間的鑒定結論,那么應以鑒定結論更準確地確認誤工時間。例如,筆者在遵化的一個交通事故案中,其他傷者都做了傷殘及誤工時間的鑒定,唯獨有一個傷者故意不讓鑒定機關作誤工時間結論,其受傷部位在肘部鷹嘴處,公安部標準為3個月,傷者主張的誤工期限卻是事故發生直至定殘前一天,約半年多的時間,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提出申請作誤工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因為鑒定機關也是按公安部標準,鑒定結論的傷者誤工期間不可能超過3個月。最后,法院也沒有要求保險公司進行鑒定,而是按公安部標準判定的誤工時間。
誤工標準:根據最高院解釋,有固定收入的,誤工標準按傷者單位證明確定。這里也存在人為作假的情況,例如找并不存在的公司出具證明,或者按較高工資水平出具證明,或者在單位按時發放工資的情況下單位還證明傷者誤工期間無收入。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會根據傷者的單位登記情況、單位性質、事故發生前是否連續納稅等提出相關異議,例如在工商網上沒有基本信息的單位,就沒有誤工的證明力;國家事業單位,尤其是公務員系統,一般很少扣除傷者工資,單位出具證明就存在作假可能;傷者誤工工資標準超過納稅起征點,卻不能提供法庭其連續納稅的憑證,也不能說明誤工損失的真實存在。在傷者無固定收入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況,存在一個舉證問題。通常在原告是農民或者小商販的情況下,一般也舉不出證據。這時確定其收入數額由法院確定。
法院認定通常尺度
法院在認定誤工單位證明時,也會對單位存在的真實性進行相關詢問,必要時會做一定的調查。如果單位確實不存在,通常不會支持原告的誤工請求。對于原告主張誤工收入超過納稅起征點,而其本人又不能提供連續的完稅證明的,法院會參照同行業標準確定其收入。對于誤工時間,通常法院是參照公安部標準和病假條進行確認,對于病情恢復較好,病假條休假時間又超出相關標準的,法院會酌情減少其誤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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