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離婚財產少分不分理由有幾種
法律依據:《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經濟困難另一方補償多少
夫妻雙方即使因為感情破裂,最后走向離婚的,雙方仍然有互相扶持、互相幫助的義務。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其性質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扶養義務。離婚后,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已隨著配偶身份關系的解除而終止,經濟幫助只是從原來的婚姻關系中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而不是夫妻撫養義務的延續。這種幫助是用來解決一方離婚時的生活困難,因而是臨時的而不是長期的。
給予你經濟幫助的具體方式可以是多樣化的,可以是現金、實物,也可以是房屋居住權、使用權等財產性權益等,離婚時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可由你們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般會查明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條件、謀生能力、受幫助方的生活困難程度、幫助方的負擔能力等因素,結合當地的一般生活水準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活水平,確定適當的經濟幫助數額和形式。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處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也就是說,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都會受理。同時,如果是因為夫妻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侵害行為而導致的離婚,法律上認為過分、過錯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撫恤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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