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朋友圈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權
可能會侵犯公民肖像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若出于盈利目的發表他人照片,那么應屬于侵犯肖像權,對方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若不是出于盈利目的發表,但也未經本人同意,那么也應屬于對人格權的一種侵犯,對方同樣有權要求停止使用。
中國《民法通則》第100條、12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同樣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上述規定均要求以營利為目的,但目前理論界及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認為,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也可能侵犯肖像權,但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除外,例如新聞報道、尋人啟事、通緝令等。至于非以營利目的對公民肖像擅自進行制作、復制、占有、傳播等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實質對肖像權的侵害則無一致說法,存在自由裁量。
侵權認定標準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下兩個要件:一是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
(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
發朋友圈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權?朋友圈雖然是非常私人的場合,但是如果你在上面發布的照片損害到了他人的形象,那么可能會給他人追究相關責任。對于侵犯公民肖像權認定內容并不是那么的了解,可以在線詢問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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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春海律師,男,畢業于燕山大學法學專業,山東濱藍律師事務所主任,專職律師。 自執業以來,一直從事房地產、公司、金融等法律事務,在為房地產、公司企業、銀行、擔保公司、政府機構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該律師以其優良的專業化服務和勤勉的敬業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好評。 先后為濰坊信悅房地產有限公司、濰坊市家福置業有限公司、濰坊市一鼎裝飾有限公司、濰坊萬泰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濰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濰坊分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坊中心支公司、山東津海油氣能源有限公司、彩娜菲詩(中國)全國連鎖機構等多家單位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為濰坊市濱海地稅局、濰坊市坊子區招商局、濰坊市坊子區安監局等多家政府機關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全程參與濰坊市奎文區集體資產改制專項法律服務工作。 聯系方式:1786121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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