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構成侵犯肖像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于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侵犯肖像權也作出一些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于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情況不太清楚,也不知道是否能追究責任,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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