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樣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一般就是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然而,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特殊情形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故應經過折抵后,由一方根據其擁有的公積金、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主要表現為保險金,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無論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遺產已經繼承完畢,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
實踐中,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讓一些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當然,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房子共同還貸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能用夫妻共同財產抵押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增資后需要公示嗎
2020-12-17將分配的耕地作為宅基地建房,會被要求拆除嗎
2021-02-12我國目前允許同性進行婚姻登記嗎
2021-01-09看守所非直系親屬能探望嗎
2021-01-08合同及附件約定不同法院管轄怎么處理
2021-02-21人民法院對和解申請的審查重點是什么
2021-03-22資產具有哪些風險
2021-02-09拿別人銀行卡取錢算盜竊嗎
2020-11-12合同糾紛判決后上訴期為多長時間
2021-02-19產品供貨合同模板是什么
2020-11-08顧客乘商場扶梯時受傷誰該賠償
2021-02-12安置房沒拿到房產證可以贈與嗎
2020-12-06勞動關系轉移申請書
2020-11-18建筑公司可以將勞務分包給無資質的個人嗎
2021-03-11運輸途中瓷器毀損由誰承擔責任
2020-11-23癲癇患者能夠辭退嗎
2020-12-24人壽保險金給付方式有幾種,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
2021-02-17意外險的責任期限和保險期限有區別嗎
2021-03-12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貨損賠償糾紛案
2021-01-30投保人是否可以不經被保險人同意就變更或解除保險合同
20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