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的城鎮建設中,會發現越來越多的高層建筑和高層住宅。這些高層住宅一方面節省了土地使用空間,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造成了一些難以避免的安全隱患,比如高層墜物威脅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問題。比如我們常見的高空墜物砸壞汽車玻璃怎么處理?
高空墜物砸壞汽車玻璃怎么處理?
高空墜物被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故意,一種是意外。前者是一種自私損人的行為,比如從窗戶向外拋撒垃圾、生活用品等;后者則是由于客觀條件引發的意外事件,比如風把玻璃吹落,墻體瓷片由于年久脫落等。但是,不管是哪一種行為,高空墜物都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然而,面對高空墜物這種侵權行為,在很多時候,并不好明確責任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涉事高層建筑全體住戶均存在加害可能性,應承擔補償責任。
對于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若正在施工的單位出現高空墜物事件,應由施工單位和建筑單位負責。若建筑物已經施工完成,為所有人所擁有,高空墜物事件發生后但找不到明確的侵權人的,則采取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業公司),承擔法定責任。
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或者出現砸傷人的情況,需要對責任人進行判定,由相關責任人對高空墜物的損失進行補償。如果能夠判定責任人的話,則由該責任人進行負責;如果不能對具體責任人加以判斷,則有可能對事故損失有責任的人員都負有連帶責任,能夠舉證自己沒有責任的人員除外。
如何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
誰承擔高空墜物舉證責任
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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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保定律師石進學, 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師,1995年以保定地區第六名的高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6年在該所執業至今。石進學律師具備扎實地法律專業功底,經過20余年的執業又具備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在執業過程中視當事人之托為己任,并注重辦案的社會效果,始終堅持“替百姓說話、為企業分憂”的樸實宗旨,多起案件的辦理結果均受到了委托人的好評。特別是1997年辦理的四川76名民工索要勞動報酬一案,在民工一方準備好炸藥包,廠方法人代表聘請保鏢雙方矛盾一觸即發的危急情況下,與民工在磚廠同吃同住四天四夜,睡磚窯、喝井水,穩定民工情緒,做廠方工作,終于成功將該案調解。保定市司法局發出工作簡報,予以表彰,保定日報、保定晚報也分別刊發了題為《石律師出現在危急時刻》和 《 勞資雙方劍拔弩張,情急之中律師挺身》的相關報道。在辦理各類委托案件的同時,先后擔任多家重點企業、公司的法律顧問,為企業的生產經營保駕護航,深得顧問單位的信任。 突出優勢:22年辦案經驗、專業理論扎實、誠實信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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