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因離婚取證不當而引起的訴訟,但這個訴訟本身卻折射出公民應當如何正確取證這樣一個問題,從這個案例來看,妻子雇傭偵探偷拍當事人不忠行為,當拍攝當事人洗澡時,也將李母、李-兄及女弟子等人其的鏡頭攝下,可以毫無疑問地說,這一行為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權,而且也侵犯了李母、李-兄及妻子的女弟子等人的隱私權。因為他們不愿意讓人知道的個人領域受到了實際侵害,不僅被他人偷窺,而且還拍成了照片,使他們的個人信息、私事和個人領域通過照片這一固定的形式暴露在他人面前。我們知道,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干涉、侵入的個人信息、私事和個人領域。由于隱私是人格權的一種,因此隱私在作為人格權對待時,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呼聲也越來越高。最高法院在2001年《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解釋》中就明確地提出了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從而結束了長期以來對隱私權無法可依的狀況,應該說是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進步。本案中的妻子為了獲取丈夫當事人與女弟子的證據,雇傭了偵探對當事人在洗澡時的情形進行拍照,就其目的來看是為了獲取證據,但其行為卻侵犯了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權。雖然傳播范圍有限,但畢竟還是有他人看到了當事人等人的這些洗澡照片,就這一事實來講,并不會因為公開范圍的大小而影響侵權事實的成立。
對于偷拍偷錄行為,在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出臺后,一些人認為法律不在禁止偷拍偷錄這一行為了,偷拍偷錄可以合法化了,所有偷拍偷錄來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了。這實際上是對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曲解,因為最高法院在這個證據規則中明確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在取得證據時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得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來獲取證據。而本案中妻子為了獲取丈夫當事人與女弟子不軌行為的證據,雇傭他人的采用偷拍照片的方法來獲取證據,無論其偷拍的照片是否有不軌行為,也無論其偷拍的照片是否向外擴散,都不影響侵犯隱私權的構成,因這一偷拍照片的行為本身不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且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在具體確定偷拍偷錄行為是否侵犯隱私權時,應當對這一行為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一是考察在實施偷拍偷錄行為時,是否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實施偷拍偷錄行為時故意貶低他人的信譽或散布他人的謠言,就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偷拍偷錄的所謂證據就應當確認為無效或者違法;二是考察在實施偷拍偷錄行為時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果在實施偷拍偷錄行為時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采用暴力、脅迫、誘騙等非法手段,即使通過偷拍偷錄取得了相關證據,也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歸于無效;三是考察在實施偷拍偷錄行為時是否違反社會公德,如果在實施偷拍偷錄行為時有悖常理,單純地為了追求獲取證據而采用低俗、卑鄙、下流等手段,則同樣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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