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業費多少年后屬于共同財產?
1、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2、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贊等也屬于個人財產。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4、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轉業費的發放標準:
轉業費是國家給予退出現役轉業的軍官、文職干部、士官的補助費用。是軍人退役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安家補助費。對于保障軍官、文職干部、士官轉業生活和安家的基本需要,具有一定作用。
1、轉業生活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 轉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 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多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連續軍齡不滿8周年的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干部,轉業時不發給生活補助費。
2、轉業安家補助費。按照轉業軍官、文職干部服役時間、職務等級、批準轉 業時的本人原工資,發給轉業安家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干部服現役14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 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半個月的本人原工資。
3、自主擇業補助費。對2001年1月1日以后批準轉業的自主擇業的團職軍官、處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軍齡滿20周年的營職軍官、科級文職干部和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發給自主擇業補助費。軍齡15周年以內的,每滿1年發給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從第16周年起,每滿1年發給1~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準計發。
服役軍人若是滿足轉業的條件,并且向上級提出了轉業請求的,一般會獲得一筆轉業費,此筆費用的用途一般是用于安家,也可以用于生活補貼,所以若是轉業時的軍人若是已經與他人結婚的,那么部分或者全部的轉業費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婚后賣掉婚前房子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雙方贈與是否可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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