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有哪些
①一方的婚前財產;
②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⑤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
⑥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于復轉軍人的個人財產;
⑦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量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當然,夫妻個人財產不因婚煙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約定共同共有。
二、夫妻一方專用的奢侈品是屬于該方個人財產嗎
依照《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該方個人支配、使用和處分,離婚時,這部分財產不參與侵害。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那么,由夫妻中一方專用的奢侈品、貴重物品是否可以歸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由該方獨自享有呢?
處理這類問題時應考慮這部分奢侈品或貴重物品的來源,除非該專用的貴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購置、接受單方贈與或夫妻之間有明確約定歸為一方所有的,否則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分配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貴重物品、奢侈品如金飾、手表、皮包等雖然由一方專用,但是其價值較大,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但因為歸為一方專用而使其成為使用該貴重物品或奢侈品一方的個人財產的,對另一方不公平。其次,依照法律規定,屬于個人財產的是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貴重物品、奢侈品等往往不是日常生活需要使用的,并非生活必須品,所以無須一定歸屬于一方。此外,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不是讓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只是在離婚分割時該部分財產由專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這樣可以平衡雙方的利益也可以物盡其用。
至今仍有不少人認為,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就應該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另一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分割。婚姻法第17條的確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以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該歸夫妻雙方共有。但第18條對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作了一個例外的規定,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說,法律從立法的角度保護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當事人的意愿,使他人無法通過婚姻關系而取得額外利益。
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被追回
禮金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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