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扣押機動車嗎?
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可以扣押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二、交警處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樣的?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4、裁決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5、損害賠償調解。調解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交警可以依法調解。
三、處理交通事故應當遵守的原則有哪些?
處理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效率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如果是特別簡單的交通事故,像是車輛之間的刮擦,一般來說交警部門也不會隨便扣押機動車。但類似于因為超速、載或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調查過程中肯定要先扣押機動車的。如果有需要的話,交警甚至是可以扣押行駛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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