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無購房資格致合同無法履行賣方應如何維權
案例簡介:原告不具有購房資格而購房,可解除合同嗎
原告×x訴稱:原告為購買某某區某某號房屋與被告、第三人簽訂了房屋買賣經紀服務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原告負擔中介傭金,60個工作日內,雙方配合辦理過戶。購房合同簽訂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第三人盡快履行各自義務,但被前述兩方拒絕。
現為維護原告自身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原、被告、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經紀服務合同》;2、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彭xx辯稱:原告所述并非事實,購房合同簽署后,被告一直積極履行各項義務,積極配合原告準備過戶事宜,在被告沒有得到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原告竟然起訴被告。被告自始至終不存在過錯,被告現在也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配合原告辦理過戶。被告至今都未收到房款,原告存在違約情形,應賠償給被告造成的損失。
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合同
經審理查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萬元。第三人向法院提交其與原告的短信證據,其中顯示第三人曾催促原告快辦理過戶手續。原告在其與其家庭均不享有購房資格情況下,仍然向被告及第三人簽訂了《承諾書》,承諾其具有國家以及北京市規定的購房資質。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2)解除原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經紀服務合同》;(3)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購房合同未約定付款順序,依交易習慣
本案中,由于原告及其家庭并不具有北京市購房資格,其不具備購房合同的主體資格,故其主張解除兩份合同的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并未對付款與過戶先后順序明確約定,產生爭議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按照交易習慣。根據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短信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并未積極辦理過戶手續,故其主張被告未依約辦理過戶手續存在違約行為一節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真正導致雙方不能辦理過戶的原因,系因原告,其不具備購房資格卻隱瞞欺騙被告及第三人,并向被告及第三人承諾保證,原告作為買受人其惡意欺騙的行為存在過錯,其已經根本違約,故原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買房沒有資格買房這種情況的話,一般來說是可以直接終止合同的履行的,大家在進行交易的時候,要審查一下雙方的主體資格,以免對自己造成之后的利益損害,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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