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城市高層建筑越來越多,在高空施工的農民工,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并且要保證隨身物品不得墜落。否則在高空墜落的物品砸到人后,輕則受傷,重則有生命危險。作為施工單位,也應該提高管理水平,那么,高空作業防墜物的措施有哪些?我們通過本文學習下相關知識。
一、高空作業防墜物的措施有哪些?
1、建筑工地高空墜物事故多發生在各類登高作業、腳手架作業、塔吊作業、外用電梯安裝作業及空口、臨邊作業時。因此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預防高空墜落、物體打擊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應視具體情況配置護欄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并在施工中嚴格按照組織設計實施。
2、高墩、架梁施工等高空作業項目施工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高空作業安全設施必須進行嚴格的設計檢算,嚴格按設計進行安裝,并符合有關安全規程的規定。高空作業超過3米以上者必須系安全帶,必要時設置防護網等防落設施。
3、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要定期進行體檢,發現有不宜登高的病癥,不得從事高空作業,嚴禁高血壓、心腦血管病人登高作業,嚴禁酒后登高作業。大橋墩身施工模板、腳手架及支架均采用纜風繩加固;高空作業人員不得穿高跟鞋、拖鞋或硬底鞋,所需的材料要事先準備齊全。
4、所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高處作業安全知識和安全預防教育,特種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上崗前必須依據有關規定能夠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的,必須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技術交底,同時受教育人必須履行簽字手續。
5、施工現場必須在相應部位、按類別,有針對性地將各類安全警示標志張掛,夜間設紅燈示警。六級以上大風,為確保施工人員、設備的安全,應停止高空作業。
二、高層業主亂扔東西是否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要承擔刑責。然而這條法律是幾十年前制訂的,所以有法律學者認為這里的“其他危險方法”應該是與放火、決水等相類似的行為,而絕不可能包括諸如飆車、醉駕、高空拋物等行為。事實上長久以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范圍也很窄,只是近年來,諸如醉駕、高空拋物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非常泛濫,才有少量案例啟用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應對新情況。
綜上所述,作為施工單位,做的安全施工是很重要的,高空作業防墜物的措施有很多,主要控制方面有人員、設備材料及環境等。對于施工人員,要加強培訓,確保其安全上崗。在施工現場,也應該設置警示牌,做到時刻提醒。由于高空作業環境復雜,在天氣不佳的時候,應當避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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