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高空墜物事件時有發生的,故而我國立法機關也制定了諸多懲罰性的法律規范,但就司法實踐來看,僅靠法律約束,并不能有效的減少危害事件的發生,對于公民個人來說,需要掌握一些防范技巧,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防止高空墜落物傷害市民的現象已是有關管理部門不容忽視的工作。建議如下:
1、城市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高空墜落物的防范措施,在審批樹立廣告牌時就要考慮其制作牢度、使用年限。
2、建筑主管部門在審批新建高層建筑時,應杜絕外墻磚使用。
3、有關管理部門對審批單位和住戶安裝空調外機與金屬涼衣架要有防范意識。
4、加強市民文明意識、安全知識的宣傳,杜絕高層樓房向外拋棄廢棄物的現象。
5、臺風季節,城管部門更要加強對廣告牌及其他有可能墜落的物品的防范,及早予以處置,避免事故發生。
二、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一樓一般即使有物體不慎墜落,由于一般不會導致他人受傷,故而不會被稱為是高空墜物,自然也就不存在一樓庭院防高空墜物的防范措施這個問他,對于在樓層建筑的四層以上的,才需要考慮這些問題,在發生高空墜物事件之后,如不能找到責任主體,那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都需要承擔處罰責任。
高空墜物責任怎么認定
如何對高空墜物的責任進行劃分
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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