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是否要簽商品房認購書
對于認購書的效力問題,并非一律都是有效的。認購書其實就是一個預約,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預約和本約的關系。是對將來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個預先約定。認購書并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是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存在法律上的障礙時(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而訂立的。在簽訂認購書后,交易雙方只能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件成就后,要求對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其他內容進行談判。
實踐中,并不是任何情況下簽訂的認購書都是有效的。如果認購書實際上被依法認定為買賣合同,那么在未取得預售手續時就是無效的。如果一個項目連國有土地使用權都沒有取得,只是修了一個售樓部就開始銷售,簽訂認購書并收取定金,那么這種認購書也是無效的。對此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二、簽了認購書不想買了怎么辦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后,可抵作房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契約及補充協議的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認購書與買房合同一樣嗎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購買房子的時候你可以不簽商品房認購書,但是如果不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帶來的損失問題是需要自己獨立去承擔,希望購房者能夠清楚。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對于簽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不是很了解的時候,請您都來律霸網詢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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