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醫藥治療費,一般應以當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單據為憑;沒有轉院證明或應經醫務等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及擅自購買藥品或治療與損害無關的疾病的,其費用可不予賠償。
2、需送醫院搶救或必須轉院治療的受害人,其必要的交通費和住宿費,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責令侵害人承擔。
3、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按治療醫院出具的假條或法醫鑒定,并參照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按受害人工資或實際收入數額計算。
4、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原則上應以當地個體同行業、同等勞動力的平均收入為準。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外,也應責令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
5、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固定獎金一般可計算在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一個臨時工的工資為限。
6、侵害他人身體致殘的,責令其賠償的生活補助費用,一般不應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7、受害人因傷害致殘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除賠償受害人損失外,還應責令侵害人酌情支付靠受害人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8、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死者生前實際負有扶養義務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近親屬要求支付部分生活費的,應責令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9、對因傷致殘而影響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補助費,因致死亡的喪葬費、撫恤金,以及對死亡人生前扶養的人的生活補助費等,均應按有關規定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以及侵害人的實際經濟能力,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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