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體權的含義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并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
按照目前法學界對身體權的基本解釋,身體權是指公民(包括殘疾公民)維護其身體完全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具體人格權。身體是公民享有權利的物質基礎,離開了身體,公民無任何權利可言,更不要說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權。身體權就在于保持身體的完全性、完整性。侵害他人身體的完整性就是對他人身體權的侵害。身體權同時表現為公民對自己身體組成部分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支配權。所以說,身體權也是公民基本的人格權。
目前,我國對于死者是否享有身體權一直沒有定論。人活著對自己的身體享有身體權,死后,身體權就轉化為身體利益,這種身體利益轉化由他的近親屬依法保護,侵害死者的遺體,同樣構成侵犯行為,死者的近親屬同樣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與此同時,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遺體捐贈法,只有衛生部和一些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遺體捐贈條例。但我發現,其著重強調的只是捐獻前的自愿程序,而當遺體捐獻后,在遺體捐獻程序、接收站工作人員的培訓、遺體保管、捐獻方和接受方的權利與義務等具體操作方面還存在不少缺陷,很多方面完全處于法律真空。
當一項社會事務事實上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之中時,當法律在多個環節出現真空時,權利就容易受到侵害,程序就容易混亂,個人或家屬之所以愿意遺體捐獻,是因為他們希望能夠為醫學研究盡一份力,從而幫助更多的人擺脫病魔,但這并不意味著遺體就完全“任人處置”。
死者可以有身體權嗎?本文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對于死者來說,身體權的擁有與否應當盡快有一個定論,不能總是讓這塊領域處于法律空白之中。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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