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司機根據車主的要求駕駛一輛超載車輛運輸貨物,沒料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車主據此辯稱應由雇員承擔保險范圍外的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為雇員負主責并不當然存在重大過失,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209997.08元,車主劉某賠償11044.12元,雇員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2月,李某駕駛車主劉某所有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海安境內一路段時,與汪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發生碰撞,致汪某當場死亡。同年3月,公安交巡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駕駛的車輛存在超載現象,應承擔主要責任,汪某承擔次要責任。
2016年4月,汪某的家屬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司機李某、車主劉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7萬余元。
法庭上,李某辯稱,對事故導致汪某死亡的事實無異議,其與車主劉某是雇傭關系,應當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劉某則辯稱,駕駛員李某被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雖然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其中卻包含雇主劉某要求其超載行駛的過錯,所以不應認定李某對事故發生存在重大過錯。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認定雇員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但其并不當然在駕駛過程中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根據案涉事故的相關情節,李某未盡安全駕駛義務的行為僅構成一般過失。因此,車主劉某的抗辯不能成立,應當由其在保險限額外承擔80%的賠償責任。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法院認定原告方因事故造成的總損失為248651.5元。因涉案車輛存在超載現象,被告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除1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范圍分別賠償損失110600元和99397.08元,二者合計209997.08元,被告車主劉某賠償11044.12元,被告雇員李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古林黃*慧)
連線法官
司機負主責并不當然存在重大過失
該案承辦法官傅*榮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對于如何判斷受雇傭的司機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屬于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以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作為依據來進行劃分。通常的觀點是雇員司機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責的,屬于重大過失,由雇員司機與雇主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而雇員司機被認定為負同等責任及次要責任的,屬于一般過失,僅由雇主承擔責任。
傅*榮介紹說,在具體個案中判斷雇員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從損害結果的可預見性、損害結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員是否具有從事所屬職業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年齡層所應有的認識能力、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是否存在不聽勸阻的情形等方面綜合進行判斷。而作為雇員的司機,其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應當綜合其在交通事故的發生原因中是否存在嚴重違反駕駛操作規程、嚴重違反交通規則違章駕駛、不聽勸阻等行為。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行政上對交通事故的認定,而不是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事故認定書上的責任和民法上的重大過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將責任和過失混為一談,尤其是事故一方實際上包含了司機和車主的混合責任,不能片面地理解為司機的單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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